提問人:cheqiancao 2025-11-21 10:17:30 瀏覽:1772
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》第16條規定,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第一,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
第二,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
第三,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、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
第四,有勘察、設計、施工、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
第五,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
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,方可交付使用
根據這些規定,驗收合格是指就是指前述規定的條款,如果沒有達到這樣的條件,即使經過了驗收程序,也不能認定為驗收合格。
法律法規如此規定的目的是,希望通過工程建設過程中竣工驗收這最后一道環節,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入社會,給用戶和其他人的生命與財產造成損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