提問人:王海秀 2025-07-03 01:02:37 瀏覽:3351
1 甲類建筑,地震作用應高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,其值應按批準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;抗震措施,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~8 度時,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,當為9 度時,應符合比9 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。
2 乙類建筑,地震作用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;抗震措施,一般情況下,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~8度時,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,當為9 度時,應符合比9 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;地基基礎的抗震措施,應符合有關規定。
對較小的乙類建筑,當其結構改用抗震性能較好的結構類型時,應允許仍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。
3 丙類建筑,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。
4 丁類建筑,一般情況下,地震作用仍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;抗震措施應允許比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適當降低,但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時不應降低。